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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5种情况不能取保候审?(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2-30 10:32:17 浏览次数:239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只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没有规定不予取保的情形。但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其他规定中,明确了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一些具体情形。


  首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七八条,列举了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况:


  一、累犯不得取保候审。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情况,累犯涉及屡教不改,对社会有危害,所以不得取保候审。


  二、犯罪集团主犯不得取保候审。犯罪集团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严重,犯罪集团的主犯,是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嫌疑人,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所以不得办理取保候审。


  三、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不得取保候审。自伤自残是严重违反羁押规定的违法行为,也是防碍侦查的对抗行为。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措施也比较严厉,是不会同意取保候审的。


  四、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比如杀人、抢动、伤害、强奸等犯罪。因为暴力犯罪对被害人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影响比较恶劣,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所以暴力犯罪的取保比其他犯罪更难。如果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就直接规定不得取保。


  五、严重的犯罪不得取保候审。这种情形涵盖的范围就太大了,实践中一般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期限的犯罪,就是严重的犯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能判处缓刑,所以如果取保的话,到时候还要二次收押,浪费司法资源,所以预估刑期3年以上的嫌疑人是很难取保的。这就相当于,把取保候审的预估刑期即在了3年以下,大大压缩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以上是公安机关对不得取保的规定,检察院的规定与之相似。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业重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得取保候审。


  可以说,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范围比较宽泛,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定,又把这个范围压缩在了一个比较狭窄的空间,大大降低了取保候审的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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