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4 09:19:01 浏览次数:59
相信经常看告捷网文章的粉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并不陌生,很多项目方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名义承诺稳赚不赔,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吸罪来说,吸收的应该是资金。这个资金该如何定义呢?如果是向老百姓吸收人民币的行为,认定为非吸,肯定是没问题的。但问题是如果吸收的是虚拟币呢?
虽然目前法院在很多案例中,认定了虚拟属于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但这并不是说虚拟币可以直接等同于资金,甚至是存款,而且根据2017年94公告和2021年915通知,都明确规定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所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的话,直接吸收虚拟币的行为是不构成非吸罪的。
因此,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法律争议地带,导致很多项目方利用这个漏洞来躲避法律监管,给投资者们造成了损失,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很不合理的现象。
其实,法律理论中也有一些前瞻性的规则,并不是那样的死板。今天告捷网从法理学上,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来说一下告捷网的看法。从法理学层面,法律解释方法最基础的就是文义解释,顾名思义,就是从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法律条文。
所以,咱们刚才说过的虚拟币不等同于资金,甚至存款,用的就是文义解释的方法。但是,法理学上还有一种更高级的解释方法,叫做客观目的解释,又叫社会学解释。它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权衡,结合现实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去解释法律条文。
这个方法往往是用来解决新型案件的,应对新鲜事物。好!知道了什么叫客观目的解释,咱们再具体来看一下非吸罪。
当初若干年前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还不存在虚拟币这个东西,所以立法者当然想不到要把吸收虚拟币这种行为直接明确的纳入进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虚拟币的财产价值已经是不能回避的了。
所以,从保护投资人这个社会客观需要的角度来说,可以运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将吸收虚拟币的行为纳入非吸罪的监管范围,而且告捷网也发现,已经有法院实际做出这样的判决了。
浙江省某法院在2020年11月份,曾经判决以“通证银行”项目直接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币的林某、洪某等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
虽然,目前尚未发现其他法院有同样的判决,但告捷网认为,这至少代表了一种未来发展方向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