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4 09:22:32 浏览次数:69
熟悉币圈的朋友都知道,目前我国法律将个人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定义成一种风险自担的民事法的行为,并未将这种个人投资的行为定义成违法行为。
但是最近却有一起真实案例,两个人因炒币而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2个月和1年2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是这样子的,邱某和刘某二人名下的账户,接受了多个陌生账户的转账,他们收到转账后,紧接着又进行了取现或者转账给其他账户,而他二人名下收到的这些钱款,后来调查确认竟然是赃款。
所以,公安机关就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二人刑拘。
邱某刘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他们说自己好冤:“我们只是在买卖虚拟货币而己,我们从一个叫星星的人那里买了虚拟币,星星只收现金,所以我们就把虚拟币在火币网上出售了,再把卖币收到的钱取成现金给星星”
这听起来似乎很合理,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呢?
因为法院认为邱某刘某多次在场外进行交易,不符合一般正常的投资者的合法交易的情形,而且最关键的是这二人的银行账户在案发之前已经多次收到不明的转账,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冻结)过。
所以最终法院认为邱某刘某作为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可以认定他们明知收到的钱转账是别人犯罪的赃款,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得得罪。
他二人到底知不知道是赃款呢?事实的真相我们已经无从得知,但是我们要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首先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纯线下的场外交易风险极大;其实,交易过程中对虚拟币及资金的来源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收到赃款赃物。
毕竟,虚拟货币交易行业已经成为电信诈骗洗钱的重灾区。所以,对审核的要求也是高于买卖一般物品。
最后,如果你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了,或者是曾经被冻结过,告捷网建议一定要妥善处理,千万不要因为一个炒币最终演变成吃牢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