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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确定“最重要的利益”?

发布日期:2022-09-01 12:08:11 浏览次数:1312

  在认定什么是“最重要的利益”时,不同的时代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传统观点认为,“最重要的利益”必须是遭受侵害尤其是遭受损害的利益。这种观点也叫“法益保护说”或者“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是保护法益的,只要法益没有遭受损害,刑法就不应管。这种观点是在社会尚未充分发展、法治尚未稳定确立的时代提出的。那时,整个社会衡量利益的眼光比较物质一些。在控告人的身体、生命受到侵犯时,就必须有伤,有尸体;主张房子被火烧了,就必须有残垣断壁。没有?那就不能算受到了侵害,就不归刑法管。当时,这种观点对于防止法官乱断案有好处,有“损害”在,就比较难搞错。


  但是,这种以个人和社会遭受损失为条件来决定“最重要的利益”的观点,在社会发展之后就受到了质疑。人们希望,要是能够在损害发生前就防止或者制止犯罪,那该多好呀!因此,新的主张就提出来了,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违反了法律保护的规范。因此,这种新主张也叫“义务违反说”或者“规范违反说”。新的主张是在社会得到了发展、法治建设已经相对稳固、个人权利受到重视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据此确定的“最重要的利益”,会让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水平明显上一个大台阶。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再是通过“结果”的出现来确定管不管,而是看“行为”本身是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过,“义务违反说”对在危害造成之前就防止犯罪有利,能够对社会提供较高水平的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不加以妥当限制,又容易产生刑法管得太宽的问题。


  目前,现代刑法学找到的比较可靠的解决方案,是所谓的“法定义务违反说”:在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有同时违反法定义务的,才能受到刑罚的惩罚;在仅仅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受到刑罚的惩罚。这个解决方案坚持了法治路线,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它主张:“最重要的利益”是什么?法益受损时,在什么条件下应得到刑法的保护?违反义务时,什么时候由刑法管?统统都应当由法律规定。在刑法管什么这个问题上,最根本的是遵循法治路线。这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结果。法治路线保障了所有“最重要的利益”都能得到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每个公民都参加法治建设,这就把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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