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26 09:43:32 浏览次数:39
期货犯罪涉案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量刑轻重问题。因此金额也是成了一大的罪轻的一个辩点。
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司法机关做这个鉴定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直接统计出行为人的金额,但是这个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之类的文书并不是最终的依据。
我们都知道这类文书的鉴定依据必须要来源于财务会计凭证,而最直接的就是转账银行流水和付款凭证等笔录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这个检材使用。
告捷网曾经就遇到过不采纳的情形,那个期货案件中就直接依据投资人的笔录做出的鉴定,出金本来是不能计算在内的,但是却计算在涉案金额以内了。
我们对应上投资人的笔录发现,投资人对这个出金的金额是避而不谈的,我们就提出笔录属于孤证,同时它也不属于财务会计凭证,因此应当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查清的金额;不能对应上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最终法院对这个涉案金额再进行重新的一一梳理了一遍,扣减了我们提出的这部分观点,最终被告人获得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