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28 10:51:48 浏览次数:33
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2020年4月,被告人焦某因为出现了焦虑、幻觉等反应症状而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天晚上,焦某自己做梦,梦见隔壁病房的被害人娄某对其母亲实施了强奸,梦醒以后,焦某气愤不已,潜出病房找到了一把水果刀,将正在熟睡中的娄某连刺三刀致其当场死亡。
后经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依法被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最终,第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有疑问,既然确实有精神疾病,并且也确实属于发病期内,为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才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就是本案中的这种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依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不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涉及的是暴力犯罪的,也要进行强制医疗。
因此所谓的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并不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