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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送人去医院属于紧急避险吗(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发布日期:2023-03-02 09:24:58 浏览次数:456

  老周和几位朋友在阿明家中喝酒,突然间,阿明开始疼痛,并且越来越严重了。情急之下,老周决定驾车带阿明去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途中被查获,老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了醉酒驾驶的程度。老周是否会因此被判刑呢?


  先告诉大家结果,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老周拘役一个月,并判处罚金2000元。


  老周难道不属于紧急避险吗?我们来看法院怎么说?老周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要考虑当时所采取的行为是否是“不得已而为之”。老周当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比如拨打110、120施救,也可以向他人寻求帮助,但老周并未穷尽所有合理施救方法,而是直接驾车送人,不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因此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所以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去实施,就是已经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人员伤亡,只剩自行驾车这一种方法的情况下。


  那么老周的行为是完全不被认可吗?我们认为老周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在保护他人的生命,他在这样的一个目的下实施的醉驾行为是具有善意性的,因此会得到从轻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很多类似案件,虽然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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